鬆綁申請外籍看護,放寬免巴氏量表條件,75歲以上重招免巴氏量表 2023-10-13
112年10月15日起,勞動部鬆綁申請外籍看護,將巴氏量表效期自60天延長為一年有效,此次主要為擴大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免評對象,估計有60萬人符合資格,預計移工需求人數約2至3萬人。
並放寬75歲以上,及領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,若雇主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聘僱外國人,也無須再開立巴氏量表,可直接申請「重新招募」許可。
被看護者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, 得免開巴氏量表:
一、被照顧者年齡滿75歲以上。
二、被照顧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:
1.取得身心障礙證明,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,免重新鑑定。
2.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,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、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。
3.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,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、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、植物人相關證明。
並放寬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(免開巴氏量表)之條件。
此次增列三大類被看護者多元認定方式,包括:
一、使用長期照顧服務(居家、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)持續6個月以上
二、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(CDR 量表≥1)
三、擴大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免評對象,都可免經醫療機構評估失能情形。
符合以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:
01.平衡機能障礙(重度) 02.智能障礙(重度)
03.植物人(重度) 04.失智症(輕度)
05.自閉症(重度) 06.染色體異常(重度)
07.先天代謝異常(重度) 08.其他先天缺陷(重度)
09.精神病(重度) 10.肢體障礙(重度)
11.罕見疾病(重度) 12.重要器官失去功能-呼吸器官(重度)
13.重要器官失去功能-吞嚥機能(中度)
14.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(重度)
